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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行李砸中致胎儿早产离世,如何划定责任?

时间:2025-02-23 01:21:11 出处:娱乐阅读(143)

  近日,孕妇网友张女士在社交媒体上反映,被行1月22日,李砸离世AG超玩会她在动车上被突然掉落的中致早产行李箱砸中腹部,导致腹中7个月的胎儿孩子早产离世。事件曝光后引发热议。何划2月19日,定责张女士最新回复表示,孕妇目前已向法院起诉铁路方和行李所有人。被行

  列车行李箱掉落砸人的李砸离世意外发生后,铁路方、中致早产行李所有者的胎儿责任该如何认定?记者联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娅婷进行解读。

事件受害者最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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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铁行李违规放置酿成意外

  据张女士描述,1月22日,定责她乘坐D3702次动车,孕妇在列车行驶至南宁东和南宁站区间时,她被行李架上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她表示,列车长并未帮忙联系救护车也没有询问是否需要中途下车,而是选择广播寻医。医生乘客陪同张女士在南宁站下车,步行出站并打车前往南宁市妇幼保健院检查,过程中没有得到车站工作人员的帮助。

  张女士称,医院检查出胎盘早剥、胎盘血窦、有先兆早产的风险,医生建议她住院进行剖腹产。1月23日,胎儿早产被送去治疗,直至1月25日离世。张女士表示,意外发生近一个月内,铁路和行李人双方都在推卸责任,没有谈妥赔偿方案。

当事人供图

当事人供图

  2月19日,铁路广州局广州客运段发布情况通报称,系因旅客叶先生将所携带的黑色行李箱放置在贴有“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安全标识字样的行李架隔断处,列车启动时,行李箱掉落砸伤旅客张女士。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配合医生旅客开展现场救治。期间,铁路部门持续跟踪了解治疗情况。

广铁回应

广铁回应

  责任认定与法律分析

  对于行李坠落致伤涉及的法律问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姚娅婷律师认为,仅从目前公开信息初步分析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0条“铁路运输企业应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的规定,铁路方作为承运人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

  该事件中,铁路方具体的责任点体现在:对行李架放置指引是否进行明确标注;乘务员是否对行李放置进行及时检查和管理;面对孕妇等特殊群体存在迫切医疗救助需求时,铁路方是否存在救助措施不足或者延误救治的问题。存在上述情况,铁路方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救助义务。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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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网友热议的春运人流量大行李多的问题,姚律师表示,春运期间人流量大不能作为铁路方的免责理由,相反铁路部门应该在春运期间加强安全管理措施。如果乘务员因春运客流量大进而疏忽导致未检查或未定期检查行李架,说明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可能会因为未及时纠正违规放置行李,而被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行李所有者方面,姚律师认为,行李所有者叶先生的责任在于是否妥善放置行李。如果叶先生将行李放置在明确标注“禁止放置行李”的位置,没有采取固定措施导致行李掉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叶先生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如果行李因极端颠簸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被他人挪动的原因脱落,则可能可以减轻或免除叶先生的责任。

  姚律师同时提到,因果关系认定也是侵权责任纠纷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所以孕妇胎盘早剥与外力伤害之间的关联性,也是判断事件责任归属的关键因素之一。张女士本人应当保存好完整的医疗记录,并根据专业法医鉴定机构或者专业医生出具相关意见。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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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产离世索赔将高于流产

  但不宜上升到刑事责任

  关于网友争议的“胎儿是自然人,案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话题,姚娅婷律师认为,胎儿出生后存活了2天,具备独立生命体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应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死亡后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该权利。胎儿妈妈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妈妈本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金额会显著高于流产情形。

  但是,就刑事责任而言,姚娅婷律师认为,假设行李滑落与婴儿之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事故发生时胎儿尚未娩出,在刑法上不宜扩大解释为“人”。其次,根据2014年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8.2(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被认定为重伤二级,这一规定已经将致使胎儿死伤视为对母体健康生理机能的伤害,因此不宜将本次伤害孕妇和胎儿的行为上升至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行李掉落更多是由于疏忽或管理不善,而非蓄意伤害,况且悲剧的发生通常由多重因素叠加,而非单一故意行为。”姚律师认为,虽不宜上升到刑事责任,但仍可以将这一伤害结果作为侵害母体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程度予以考虑。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张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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