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债妻子要还吗?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典型案例

时间:2024-12-27 19:29:10 来源:时讯视界

  4月12日,丈夫债务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黄某与中银公司、欠债妻还代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等7件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夫妻AG超玩会入口记者了解到,共同检察机关准确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定广东省提出在不符合夫妻“共债共签”的人民情况下,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判断债务是检察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2018年8月,布典丈夫代先生向银行借款18万元,型案期限3年,丈夫债务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欠债妻还“贷款用途”注明“家具家居”。夫妻2020年6月,共同银行起诉代先生和妻子黄女士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定广东省AG超玩会入口请求判令代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滞纳费,妻子黄女士对代先生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惠城区法院认为,代先生未按约定偿还欠款,银行偿还欠款的请求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债务属于代先生和黄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黄女士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后黄女士向惠州市中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2021年12月,黄女士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表示她对债务毫不知情,该笔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惠城区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发现,代先生已于2019年4月去世,查实贷款合同上仅有代先生一人签名,代先生除了和黄女士婚内一套房屋外无其他遗产。

  惠城区检察院于2022年向惠城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代先生已死亡不能作为被告主体,债务应由代先生的继承人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进行清偿;贷款合同没有黄女士签名,该笔贷款是直接发放到代先生个人银行账户,虽然贷款合同以格式条款形式在“贷款用途”一栏选择“家具家居”,但贷款金额较大,利率较高,且黄女士和代先生在贷款使用期间未共同生活居住,难以认定该笔贷款实际用于购买家具或夫妻共同生活。惠城区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并裁定撤销原审判决。

  据了解,根据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不符合夫妻“共债共签”的情况下,要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检察机关认为,司法解释中“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指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如果仅以夫妻一方在借款合同中所注明的借款用途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有违以“共同意思表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如借款未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夫妻共同生活,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失公平。

  惠城区检察院在审查该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注重收集有关借款实际用途的证据,结合借款数额、利率等情况,准确认定借款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摘编】

  案例1:吴某晖与林某新、中山市某生物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时,依法能动履职调查核实,查实相关人员恶意利用法院以转账凭证作为认定借款事实主要证据的固有审查模式,故意隐瞒资金循环流转的真相,骗取生效法律文书的客观事实,实现精准监督。同时,强化民刑双向发力,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2:黄某与中银公司、代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注重收集有关借款实际用途的证据,结合借款数额、利率等情况,准确认定借款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3:李某某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李某某被冒名登记为涉案公司股东的事实,积极发挥民事检察监督作用,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撤销了让李某某承担上千万元连带债务的判决,有效保护了民事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实现民事检察对民事审判权的监督与当事人权利救济的统一。

  案例4:刘某芬与林某丽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认真调查核实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结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证能力、举证情况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原告变更诉因,只要其未能就请求权成立的要件事实完成举证义务,或者对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基本事实的举证证明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仍需承担相应的结果责任,有效保护了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案例5:美某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合某客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民交叉、刑民同步查办的案件中,通过调查核实,将刑事证据转化为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证据。同时,发挥一体化工作机制优势,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平等保护各类企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6:陶某等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中,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掌握保险诈骗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监督线索,精准监督机动车保险领域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实现刑事、民事检察工作同步推进。

  案例7:汕尾市某农艺有限公司与汕尾市某开发有限公司、汕尾市民政局借款抵押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发现某民事调解书将无效抵押国有划拨土地直接以物抵债,涉嫌损害国家利益,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在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精准监督,有效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免遭非法转让,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附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告2024年(第3号)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张菲菲

推荐内容